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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宿州航空学院 2021-09-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集团的办学理念,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对学生的管理,明确学院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立足民航,面向未来,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尊重和保障学生合法、正当的权益;大力弘扬和培养“科学、真诚、民主、文明”的校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以学生为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高度职业化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锻炼身体,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具备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基本技能和后续发展潜力,使自己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技能型、应用型高等职业人才。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本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参军或疾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能超过退役后两年,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能超过学制一年。

第十一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德育考核

1.对学生德育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测评》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 ,主要对学生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劳动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品德评语和操行评等。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操行评等,每学年进行一次品德评语。操行评等与品德评语的总和便是学生在校的品德总评,品德总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2.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考核,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各门课程均需考核

1.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考试、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2.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包括听课、回答问题、作业、实验、实习实训、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根据课程的性质按适当比例(一般按30%计,如需提高比例须经教务处审批)计入学期成绩。考查课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和实习、课堂提问和讨论、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测验及课程结束时的必要检查来综合评定。(考查科目平时参成绩按50%计,如需提高比例须经教务处审批),考查课的考核必须于期末统一考试前结束。

3.考试在规定考期内进行。考试日程由教务处制定,于考试前两周公布。

4.考核方式可根据各门课程性质和教学条件,采取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和操作等方式。

5.学生必须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习题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前提下,才能参加考试。对未完成习题作业和不参加实验、实习的学生或完成而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或考查。如统考前不能按要求补全所缺环节,该课成绩按考试不及格论。

6.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7.考试中不能坚持到底的学生,经监考教师同意,可以中间退出考场,该课考试卷面成绩按所答试卷应得分数评定。未经批准退出考场或无故不交试卷者,按《学院考试纪律》等有关规定处理。

8.考试作弊,该课成绩按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9.为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的督促和检查,有的课程必要时可以安排一些随堂测验或期中考试。测验时间以不超过30分钟为宜。期中考试可根据本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由教师自行安排。

10.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相应专业课程成绩,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情等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查)必须本人于考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核实,教务处审核同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者,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含考查课)允许补考。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经补考合格,考试、考查成绩以“60”分记。

第二十四条 重修的条件

1.缓考后总评成绩低于60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2.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包括补考、获准的缓考),该课程必须重修。

3.一门课缺课的学时累计达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4.重修课程由学生自行选择时间修读。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限。

第三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规定补考。经补考不合格科目达到本学期应修课程的三分之一应予留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其学年成绩决定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连续几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技能训练、岗位实训等),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要重新交付学杂费。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批准,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未取得正式学籍;

2.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4.已取消学籍或应予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可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处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本人提出申请,双方二级学院同意,经教务处及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报送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2.转入本省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所在地省教育厅备案,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入省外同类学校者,除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外,还须两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须在学期或学年结束前1个月提出申请,于下一学期开学前办完手续;

4.凡拟转入本院学生,须原学校推荐并将其学生转学申请书、学习成绩单、健康检查表等有关材料寄来,经本院进行政治条件、学习成绩、身体状况审查同意后,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5.学生在转入专业遇有未修课程,应予补修,并另缴补修费。

6.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缴纳学费。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应修读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合格方可毕业。转入专业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有条件地承认学生原学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具体标准由转入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确定。

第三十六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并接受原专业学生管理,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五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或者创业经学院核查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须提出有关证明及休学申请书,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送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按期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因故令其休学者,亦按本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费用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业,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学院将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体提出复学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转入性质相近专业学习。未学课程应该补修。

第六节 退 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留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含休学)的;

4.经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疾病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按本条规定,本人申请退学的,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须提交退学申请书,并附有必要的证明,经二级学院同意,学籍管理部门核准,主管院长批准,方可予以退学;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退学学生必须在指定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

3.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

4.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等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5.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6.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作全面鉴定。

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准予毕业,办齐所有手续后,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院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退学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明,在离校半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第五十一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降级门数者),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2.发结业证书者,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一年后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五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未解除处分前,虽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也不准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先离校。待留校察看期满,经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确实表现良好,经主管院长批准,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离校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办理者,后果和责任自负。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院、学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采用书记、院长信箱、院务公开栏、学生意见箱,广泛听取学生对学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的校园、教室、实训室、图书馆、学生公寓等管理规定,自觉服从学院有关部门对校园通行、集会等的管理,自觉维护学校校园的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爱惜和保护学院的建筑物、教学设备和公共设施。校园内禁止乱张贴。有关教学、学术、学生社团活动的海报、通知等必须在指定场所规定时间张贴、展示,不得使用大音量的音响设备进行宣传。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在校园内的行为举止应当文明、健康,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收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二)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其他干扰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三)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四)不得有在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着奇装异服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一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或参加团体,应当按《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执行。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立即制止。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爱惜公物,文明住宿。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评、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评定结果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学生对奖励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纪律处分,并坚持以下原则:

1、学院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2、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3、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具体按《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6-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社会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违法,严重影响学院声誉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院对学生进行处分,可以根据具体违纪情节、学生认识错误的态度以及悔过表现等情况,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根据《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工作地履行职责。

第八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八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提取学生和学院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院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第八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则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院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中学籍管理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