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2 09:21 来源: 点击:1096
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州航空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学生管理。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校风,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条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本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参军或疾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能超过退役后两年,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能超过学制一年。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九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德育考核
1.对学生德育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测评》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 ,主要对学生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劳动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品德评语和操行评等。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操行评等,每学年进行一次品德评语。操行评等与品德评语的总和便是学生在校的品德总评,品德总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2.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考核,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各门课程均需考核
1.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考试、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2.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包括听课、回答问题、作业、实验、实习实训、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根据课程的性质按适当比例(一般按30%计,如需提高比例须经教务处审批)计入学期成绩。考查课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和实习、课堂提问和讨论、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测验及课程结束时的必要检查来综合评定。(考查科目平时参成绩按50%计,如需提高比例须经教务处审批),考查课的考核必须于期末统一考试前结束。
3.考试在规定考期内进行。考试日程由教务处制定,于考试前两周公布。
4.考核方式可根据各门课程性质和教学条件,采取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和操作等方式。
5.学生必须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习题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前提下,才能参加考试。对未完成习题作业和不参加实验、实习的学生或完成而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或考查。如统考前不能按要求补全所缺环节,该课成绩按考试不及格论。
6.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7.考试中不能坚持到底的学生,经监考教师同意,可以中间退出考场,该课考试卷面成绩按所答试卷应得分数评定。未经批准退出考场或无故不交试卷者,按《学院考试纪律》等有关规定处理。
8.考试作弊,该课成绩按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9.为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的督促和检查,有的课程必要时可以安排一些随堂测验或期中考试。测验时间以不超过30分钟为宜。期中考试可根据本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由教师自行安排。
10.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相应专业课程成绩,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情等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查)必须本人于考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核实,教务处审核同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者,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含考查课)允许补考。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经补考合格,考试、考查成绩以“60”分记。
第二十条 重修的条件
1.缓考后总评成绩低于60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2.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包括补考、获准的缓考),该课程必须重修。
3.一门课缺课的学时累计达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4.重修课程由学生自行选择时间修读。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限。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批准,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院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二条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未取得正式学籍;
2.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4.已取消学籍或应予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可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拟转入学院与转出学院在同一城市的;
5.跨学科门类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处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本人提出申请,双方二级学院同意,经教务处及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报送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2.转入本省其他学院者,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所在地省教育厅备案,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入省外同类学院者,除转入转出学院同意外,还须两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须在学期或学年结束前1个月提出申请,于下一学期开学前办完手续;
4.凡拟转入本院学生,须原学院推荐并将其学生转学申请书、学习成绩单、健康检查表等有关材料寄来,经本院进行政治条件、学习成绩、身体状况审查同意后,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5.学生在转入专业遇有未修课程,应予补修,并另缴补修费。
6.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应修读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合格方可毕业。转入专业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有条件地承认学生原学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具体标准由转入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确定。
第二十七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并接受原专业学生管理,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或者创业经学院核查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须提出有关证明及休学申请书,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送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按期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因故令其休学者,亦按本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费用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业,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学院将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体提出复学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院。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转入性质相近专业学习。未学课程应该补修。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含休学)的;
3.经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疾病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按本条规定,本人申请退学的,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须提交退学申请书,并附有必要的证明,经二级学院同意,学籍管理部门核准,主管院长批准,方可予以退学;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退学学生必须在指定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
3.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
4.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等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5.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6.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应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并取得必要的职业资格证书,准予毕业,办齐所有手续后,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未解除处分前,虽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也不准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先离校。待留校察看期满,经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确实表现良好,经主管院长批准,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离校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办理者,后果和责任自负。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学籍管理规定所列条款若与国家有关规定冲突,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