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航空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2.03.22
宿州航空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科研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营造学院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充分体现高职院校科技服务特色,不断提升学院科研总体水平,以科研促教学,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以宿州航空职业学院为第一承担及完成单位、由我院在岗教职工主持负责的、已获得资助或立项的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按学院以往科研称谓习惯,科研课题即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处是学院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推荐,督促和协调项目实施,进行项目经费管理及组织成果鉴定、登记、资料归档等。
第四条学院各二级学院、部、处等是承担科研项目的主体,直接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推荐申报,并协助科研处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处管理的各类立项项目。
第二章科研项目分类
第六条科研项目按申报途径或经费来源可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学院科研项目。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科研项目,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
第九条学院科研项目指由科研处审定立项、学院正式发文公布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申报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申请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科研处提交申报立项材料;经科研处初审、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科研处统一上报项目主管单位或归口单位;项目主管单位或归口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后,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立项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合同文本,报送科研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所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对外统一用宿州航空职业学院的名义,合同上加盖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合同章。学院教师、科研人员及其他在职人员均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申报学院科研项目由项目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宿州航空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所在部门初审并盖章;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科研处进行复审,提出评审意见;对通过复审的项目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
终审坚持公正合理和保密的原则,在申请人答辩、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必须达到与会实际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实用价值、重要程度评定奖项,并给予经费支持,详见表3-1。
表3-1 项目奖项等级及奖励
奖项名称 |
经费 |
项目数量 |
一等奖 |
5000元 |
2 |
二等奖 |
3000元 |
3 |
三等奖 |
2000元 |
5 |
项目负责人与科研处签订《宿州航空职业学院项目合同书》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一旦立项,项目负责人应按立项合同书或资助协议的要求,全面负责项目的选题、论证、进度安排、鉴定、结项等方面的组织与实施,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的变更,包括改变项目名称、更改研究方向、减少研究内容、增加项目经费、更改项目完成期限、变动项目组成人员等。
第十七条横向、纵向科研项目在执行期间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直接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八条学院科研项目在执行期间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呈科研处初审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学院将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横向、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调动、离职等特殊情况不得不中断科研项目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研究总结报告、财务决算等有关材料,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审批,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院科研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调动、离职等特殊情况不得不中断科研项目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研究总结报告、财务决算等有关材料,经科研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离开项目组前应办好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
第五章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要对横向、纵向科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科研处要对学院科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论文和著作的撰写等工作是否已经开展,情况如何;项目经费执行情况与研究进度是否一致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完成科研项目后应及时结题。对已完成计划任务的各类横向、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提出项目结题申请,按照立项合同或协议要求提供结题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科研处协调配合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已完成计划任务的各类学院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宿州航空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题表》和《宿州航空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到科研处;科研处初审后,学院组织专家评审,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学院科研项目每年组织一次结题评审,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题。结题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自动延期一年,已延期一年且未通过结题的项目自动撤销;横向、纵向科研项目提前结题或结题未通过的,参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两年内不得申报或主持新的科研项目。
第六章成果统计与推广
第二十八条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后应及时填写《宿州航空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并上报科研处。科研成果包括: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论文检索(SCI、EI、ISTP等)、公开发表的论文(一级学报、核心期刊及其他)、正式出版著作等。
第二十九条对方案完善、技术成熟的应用性科研项目成果,学院将视其需要与可能,由项目组或学院有关部门推广,或由学院推荐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奖评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