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1 09:47 来源: 点击:23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院在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以及《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实习管理规定》给与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院实施违纪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三)纪律处分的轻重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违反院纪的学生,要耐心批评教育.对错误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根据违纪情况给予适当的院纪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
(五)屡教不改,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六)酗酒肇事违纪的;
(七)伙同院外人员违纪的;
(八)毕业年级学生在第二学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学期培训、校招面试资格以及其他活动的评优资格;
(二)受处分者是“先进个人”的,取消其违纪当年的“先进个人”称号。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者: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拘留期在七天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七天(含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破坏、损毁、污损公私财物,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抢劫、抢夺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埋藏物、遗留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应按规定如期赔偿或退还,如不按期赔偿或退还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涉案金额100元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涉案金额100-800元以内,给予记过处分;涉案金额在800-3000元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涉案金额在3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参与分赃或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走私、贩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损毁公共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安全设施或以其他危险方式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水源、森林、农场、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扰乱司法秩序者:
(一)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帮助违法违纪者毁灭证据,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明知是违法违纪行为或人员而知情不报,或包庇、提供隐藏场所、财物,使事态扩大或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院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院组织或参加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经教育仍不改者 ,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谣言,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传播淫秽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种植、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将他人遗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院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
(一)在学生宿舍、课堂内及周围或公共场所哄闹,不听从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恶意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内者-严重警告;
2.恶意损坏公物在100元以上800元以内者-记过;
3.恶意损坏公物在800元以上3000元以内者-留校察看;
4.恶意损坏公物在3000元以上者-开除学籍。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脸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使用煤气炉、违章电器以及生火、点蜡烛、燃烧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或中毒、污染等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乱拉乱接电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火警、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进行推销等商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反住宿管理规定,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经教育仍不改者 ,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晚归不听劝告、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晚归爬墙爬窗进入学生宿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未经允许擅闯学生宿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视情节、后果轻重,除接受司法部门处理外,学院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未按时交清或未足额交清生活费及其它费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不假外出或逾期不归者,在校旷课者,按旷课计算(无故一天按旷课七节计算),具体处罚方式参照第二十三条。
(十三)采取非正当手段(如伪造假条,趁门卫不注意混出校门、冲岗、翻墙出入等)出校者,给予记过处分;再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上任何以非正当手段出校者,其安全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指不遵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证人报复、威胁或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因教师或工作人员劝阻、批评而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煽动策划他人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轻微伤或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在打架过程中,持一般物件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刀械威胁他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持械伤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后果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名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
(一)观看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网页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禁读作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骚扰、调戏、侮辱妇女或其他流氓行为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同居或同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10-19(含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20-29(含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30—39(含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40—49(含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所有教学培训:迟到20分钟以内者,计迟到一次;迟到2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节计算,两次迟到按一节旷课计算;
(七)学生旷课已作处理的部分,不进行累计。学院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的旷课记录。
第二十四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涂改、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核作弊者,按照教务处相关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视情节轻 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照学院相关宿舍管理制度,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屡教不改者,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参照学院八大常规管理制度(如职业形象、就餐、就寝、早操等),对违反管理规定者,依据二级学院及学生处考评记录,处罚如下:
(一)累计违反次数达10次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累计违反次数在11-20次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累计违反次数在21-30次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累计违反次数达31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凡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应及时告知家长,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其他影响处分决定的情况:
(一)若学生本人在违纪后态度良好,平时表现尚可,经辅导员同意后,可适当降低等级处罚;
(二)学生在一个时间段存在两种或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合并处理,按照违纪行为中较高等级给予处分。
(三)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是再次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是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审批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各管理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学生发生了违纪事实,由所在辅导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涉及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事实由学院安保处提供书面材料或者结案结果,并交由学生处备案,学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处分学生要持慎重态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坚持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学生违纪的有效材料:
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书证、物证、试听资料等;
违纪当事人的陈述;
违纪调查笔录,证人证言;
学生所在学院处理意见及相关单位综合材料;
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决定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三十五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者,应在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由相应管理单位或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的有效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审核无误后给予处分决定。
(二)给予记过至留校查看处分者,应在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由相应管理单位或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的有效材料报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处组织学生违纪论证委员会研究,审核无误后给予处分决定。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应在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由相应管理单位或负责人提交学生违纪的有效材料报学生处,报分管领导批准,学生处组织学生违纪论证委员会审核,并将其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核无误后给予处分决定,并报省教厅备案;
(四)学生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由辅导员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应在处分送达告知书上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的方式送达;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以官网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处分解除申请期限
受到警告处分者,从违纪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3个月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到严重警告者,从违纪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4个月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到记过处分者,从违纪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5个月后申请解除处分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违纪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6个月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可解除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条件
处分期内对违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和反省,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各方面表现良好,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处分期限内,学生要定期进行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分为口头思想汇报和书面思想汇报。口头思想汇报是指辅导员要定期与违纪学生进行谈心谈话教育,辅导员要有谈心谈话教育记录;书面思想汇报是每两个月上交一份手写思想汇报。
第三十八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个人申请: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附上学生思想汇报材料交辅导员审核。
班级评议: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思想汇报和日常表现,组织全体同学民主评议,签署审核意见。
管理单位审核:根据辅导员提出的解除处分意见,召开会议讨论,并签署审核意见。
学校审核:受警告、严重警告的由学生处决定是否解除;受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是否解除。
(五)解除处分审批完成后,将解除处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学生处存档。
第三十九条 处分期限内表现不好的,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可延长3-6个月,学生再次提出申请,按以上程序审批处分解除。
第四十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未解除前,不能参加学校内一切评优评先,取消奖学金申请,不能参与校招用人单位的选聘或实习、就业,不能加入学生会各部门。学生会干部在受处分期间暂停学生会工作,班干部在受处分期间暂停班委工作,处分解除后可视情况恢复。
第四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受处分学生若有突出贡献表现可申请提前解除,所在学院提出初步意见,由学生处组织会议讨论是否解除。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存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