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航空职业学院科研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2 10:47 来源: 点击:10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科研行为,加强学院科研工作诚信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在编的所有从事科研活动和以宿州航空职业学院作为署名单位发表作品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条 科研活动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反对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和粗制滥造行为。
第四条 真实陈述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保证材料真实可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不得随意变更科研项目。
第六条 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参考和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应在论文或论著中明确标注,不得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或侵占。
第七条 学术评审活动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第八条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等活动要遵守国家有关经济、科技、税务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学院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不得伪造专利和奖励证书。
第九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科研经费预算要科学合理,经费报销要实事求是,不得虚列支出项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研活动以及其他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研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申报项目、评奖和职称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三)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四)伪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五)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各科研活动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