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出勤实施细则

宿州航空学院 2021-09-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学院“培养标准的军人,高度职业化的民航员工,现代绅士与淑女”的教育目标,践行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模式,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学生树立时间观念、强化纪律意识,提高综合能力,满足民航业及各企事业单位日益提高的服务质量、员工素质的要求,并最终实现教学管理活动与社会需求“无缝对接”的教育理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所有在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制定的考勤制度与请、销假制度,全面、认真地完成学院规定的请销假制度的相关程序;学院及各分院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管理学生出勤与请销假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  所有在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和军事训练。

第四条  所有在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包括:

(一)室内外课堂教学活动。

(二)专业实习与教学实验。

(三)学院组织的各项专项培训,如英语、普通话、计算机、自考本科辅导专项培训。

(四)学院组织的技能培训,如安检、机务、空乘、货运等专项技能培训。

(五)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与考查活动。

(六)班会与政治学习活动。

第五条  所有在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实践活动包括:

(一)学院组织的校内就业宣讲或面试。

(二)学院组织的各项公益劳动。

(三)学院组织的各项文化、艺术、体育、军事活动的排练与演出。

(四)学院组织的各种仪式和集会,如升旗仪式、散学仪式、周末返校点名等活动。

第六条  所有在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军事训练包括:

(一)新生军训。

(二)早操。

(三)其他由学院组织的军事训练,如实习教官培训。

第七条  辅导员、科任教师及各班纪律委员应严格依据本规定要求,强化考勤管理,及时清点班级人数,准确掌握学生动向。

第八条  科任教师在课堂教学与相关培训过程中,应完成相应考勤任务。

第九条  各班学习委员应向科任教师提供相应的考勤名单,并在科任教师完成考勤任务后,将该考勤记录及时归档,并应于当日内将该考勤记录告知所在班级的辅导员。

第十条  各班辅导员应于每月末将所在班级全部学生的考勤记录报送学院学生管理干部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所有在校学生请假离校须有本规定认可的理由,包括:

(一)病假,是指学生因病、因伤,需要疗养休息,经请求获准的假期。

(二)事假,是指学生因家有急事、朋友重病、亲人病危去世、驾校考试、个人就业面试等合理事由,经请求获准的假期。

(三)公假,是指学生因代表学校外出参加表演、比赛、会议、礼仪接待、面试助手或学生会公干等事由,经请求获准的假期。

(四)突发事件,是指学生因突发性疾病、急性损伤或自然灾害等事由,经请求获准的假期。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履行请假程序时,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病假,须提供校医务室或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二)事假,须由请假学生监护人向所在班级辅导员说明请假事由。

(三)公假,须由学院相关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四)学生因突发事件请假的,应及时与所在班级辅导员保持联系。

第十三条  以下期间内,除出现重大急迫事由外,学生的请假请求原则上不予批准:

(一)每周一、周五需要请假的。

(二)放假时间两天或两天以上,在节假日的前一天请假的。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请假离校须履行必要的请假常识:

(一)在校学生请假需使用宿州航空职业学院专用请假条,每张请假条一式两联,仅能供一人单次使用。

(二)上述专用请假条应在请假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处领取。

(三)请假学生应在课余时间和其他休息时间完善请假手续。

(四)请假学生不得以盗窃,伪造等手段获取请假条。

(五)请假学生不得在假条上临摹、仿照老师或领导的签字。

第十五条  学院负责该项工作的管理人员应依照本规定授予的权限,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请销假制度,相应权限如下:

(一)学生请假时间少于2.5小时的,应当征得辅导员批准。

(二)学生请假时间大于2.5小时且少于24小时或不需离校的事假、病假,应在所在班级辅导员处领取请假条后,报请学生处专项工作人员批准。

(三)学生请假时间多于1日且不满7日的,应在所在班级辅导员处领取请假条后,报请学生处处长批准。

(四)学生请假时间多于7日且不满一个月的,应持书面申请书和请假条报请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离校时间超过7日的,除遵照第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外,还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学生需提供书面请假申请书给辅导员,申请书应载明内容为:学生姓名、所在班级、身份证号、本人及监护人联系电话。

(二)学生监护人应主动与辅导员联系,辅导员核实学生请假事由,若事由成立的,在书面请假申请书详细记载家长意见;反之,则予以驳回。

(三)学生持辅导员签字的书面申请到相应分管领导处审批,待批准后,学生应将该书面申请交到所在班级辅导员处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每逢周末、节假日后,学生因故不能正常返校的,须征得辅导员批准,报学生处备案。请假学生应履行的手续如下:

(一)周末返校请假应于假期届满之日09:00--12:00期间提出请假诉求。

(二)周末返校请假应包含以下内容:学生姓名+请假事由+拟返校时间+父母姓名+父母电话号码。

(三)学生应将文字内容发辅导员,征求同意。

(四)学生收到辅导员回复内容为“同意”的,视为批准学生的请假请求。反之,则为不同意。未获得批准的请假学生应及时返校,如若仍不返校的视为旷课。

第十八条  学生因突发事件不能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应持有监护人签字的补假申请书或县(区)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例,依本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完善补假手续。

第十九条  假期届满之后,如出现重大、急迫或其他适当理由仍须请假的,应根据请假时间的长短,依本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若学生累计请假时间超过10日的,辅导员应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处。

第二十条  请假学生请假离校应严格遵守学院制定的门禁制度,离校时应向门卫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

(二)学生证

(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请假条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在校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擅自离校的,辅导员应当及时通知涉事学生家长,尽快核实情况,准确掌握学生动向,根据学生擅自离校的时间长短,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一)学生擅自离校超过24小时的,辅导员应及时向学生处报告。

(二)学生擅自离校超过72小时的,辅导员应及时向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报告,并积极动员有关方面力量开展离校学生搜寻工作。

(三)辅导员报告的方式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确保报告的文字表述清晰、逻辑合理和事实调查材料充分。

第二十三条  请假学生应依据本规定要求及时完成销假手续。

(一)学生请假时间少于2.5小时的,应于假期届满后立即到所在辅导员处销假。

(二)学生请假时间大于2.5小时且少于24小时或不需离校的事假、病假,应于假期届满后立即到学生处报到销假。

(三)学生请假时间多于1天且不满7天的,应于假期届满后立即到学生处报到销假。

(四)学生请假时间多于7天且不满一个月的,应于假期届满后到学院分管领导处报到销假。

(五)学生销假时须将请假条交还至所在班级辅导员处。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应每月对班级请销假情况进行汇总、通告并酌情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遭遇重大意外或患有慢性疾病需长期住院的学生可以申请体学。学生休学应向学校教务部门、学工部门和后勤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还应提供县(区)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其他有力证据,在家长陪同下完善手续,方可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病愈后,可申请复学。凡是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放假离校期间,应当注意安全,不主动参与组织郊游、野炊、户外游泳、漂流、攀岩等具有危险性的户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放假离校期间,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坚持体育锻炼、认真完成假期素质训练任务。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在假期应通过多种形式掌握学生动向,坚持规范管理。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

第三十条   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违纪学生,辅导员或主训教官可以对违纪学生处以训诫、责令定期汇报或其他适当的教育处罚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情节较严重的违纪学生,辅导员应在参照违纪行为性质与程度的基础上,依本规定据实告知学生监护人并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学生违纪等级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即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并由辅导员将处理意见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章  违反考勤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依据本规定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之规定参照《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违纪学生处以相应处罚:

(一)需要快速集合的活动中集合速度缓慢,动作拖沓。

(二)需要快速集合的活动中存在说话、吵闹等不文明行为。

(三)需要快速集合的活动中队列不整齐。

(四)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达到旷课10节。

(五)丢失,撕毁请假条的。

(六)模仿、仿造老师或领导签字的。

第三十三条 旷课是指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和军事训练的违纪行为,包括:

(一)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和军事训练,在宿舍逗留的。

(二)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实线活动和军事训练,在校园内闲逛的。

(三)其他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和军事训练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依本规定,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旷课:

(一)学生迟到或早退2次视为旷课1学时,依次类推。

(二)学生未经请假、擅自离校一天视为旷课一天,记为8学时,依次类推。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到达一定数额后,应依据以下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一)在校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超过10学时、不满20学时的(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超过20学时、不满30学时的(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超过30学时、不满40学时(30—39学时)学时的,给子记过处分。

(四)在校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超过40学时、不满50学时(40-49学时)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超过50学时的,给子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旷课并存在如下情节的,应比照相关处罚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和军事训练,出入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的。

(二)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和军事训练,聚众违反学院考勤制度的。

(三)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和军事训练,纠结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四)在校学生以盗窃、伪造等手段获取请假条离校的。

(五)其他末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和军事训练,行为性质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