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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航空职业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宿州航空学院 2021-09-2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价值观与行动力高度一致的学生服务管理队伍,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加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发辅导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辅导员提升政治理论素质、业务能力、教育和服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条  辅导员配备按照专兼结合模式、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工作上相辅相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辅导员。

第二章  辅导员的聘用

第四条  辅导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为每学年一聘,聘期1-3年,新聘辅导员试用期3个月。

第五条  辅导员原则上按1:200名学生左右为基准配备,带班人数最多不超过300人。

第六条 辅导员主要精力应从事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党团、学工组长等工作,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七条 辅导员调整、离任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相关工作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离岗。

第三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第九条  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条  道德品质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热爱辅导员工作,关心学生成长,具有务实的工作作风。

第十二条  具备较强的领导、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能严格按工作职责要求开展工作,善于管理、敢于管理,能胜任辅导员工作。

第十三条  中共党员,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称)。

第四章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1、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2、加强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和生活习惯,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3、建立畅通的学生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起到学校与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努力化解矛盾,为创建和谐平安校园献计出力。

第十五条  党团和班级建设

1、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组织、设计班团会的有效开展,指导班团委开展工作,加强对学生干部的培养,适时召开班团干部会议。

2、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3、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和需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团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社团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两次团的活动,加强与青年团员的思想交流工作。

4、建设平安班级。教育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学生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切实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处理或报告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5、加强违纪学生的教育引导,实施科学的后续教育并进行记录。主要是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学业、心理、就业等全方位的跟踪和谈心谈话,要有谈话记录或证明,通过心理预警和疏导,消除学生的心理障碍;通过后续的跟踪教育,考核学生的行为表现;通过处分解除,给予学生获得重新正面评价的机会;通过社会支持,让学生体会到更多的人文关怀和理解宽容。

第十六条  学风建设

1、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2、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良好的学风;与所管理班级任课教师保持沟通,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并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学生勤奋学习,提高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率。

3、引导学生提升职业能力,考取各类航业、专业资格证书。

4、积极引导学生提升学历,继续准备本科层次的深造。

5、做好学生诚信考试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

1、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

2、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3、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相关工作,做好沟通记录,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1、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组建、运维班级新媒体相关APP等队伍,有效做好宣传推广与舆情管控。

2、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3、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常规管理等。

第十九条  校园危机事件应对

1、负责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安全主题教育。

2、掌握学校危机事件处置程序,提升危机处置应对能力。

3、参与学校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第二十条  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

1、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2、主动参与《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材的编订、授课,提升个人职业指导能力。

3、做好学生职业启蒙教育、创业就业指导、实习实践管理与指导,当好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导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日常事务管理

1、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主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协助军体教官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做好训练期间的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

3、根据校规校纪,做好学生“八大常规”的管理与评优评先工作,落实学校军事化标准化管理特色。

4、公开、公平、透明的做好学生的奖惩、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入伍参军和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等具体工作。

5、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6、关注学生生活状况,提供极致服务,加强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

7、规范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做到工作有准备、工作留痕迹、工作有创新。

8、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经典素质教育活动、各类竞赛、特色创新活动等,全面提升学生综合能力,负责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落实绅士与淑女的培养工作。

9、负责指导班费开支与监督。

10、在教务处领导下,落实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论和实践研究

1、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和全国辅导员技能大赛与培训,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2、认真参与学校辅导员培训,协助学生处拟制各类管理制度、培训内容等事宜。

第五章  发展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辅导员待遇与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研究序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培训纳入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建立辅导员名师工作室。落实国家、省级和学校三级辅导员培训体系。学校对辅导员开展岗前、岗中、岗后系统培训,确保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学生素质能力培养、教育与服务水平、工作成效、创新能力,特别是承担重要任务和处理疑难问题的表现,具体以《宿州航空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实施细则》为准。

第七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考核每期一次。在辅导员自评的基础上,学生处组织实施,教务处、安保处、后勤处、团委等相关单位提供相关考核数据。

第三十条  辅导员考核方式。采取学期自评、学生测评、部门考核和学院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和评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期自评(10%):辅导员依据学院相关要求对本人一年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提交写实性述职报告,填写自评表上报学生处作为考核内容。

(二)学生测评(20%):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学生评价等方式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民主测评,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测评情况。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测评时间可在每期期末进行。

(三)部门考核(55%):各部门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业绩,组织相关人员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五)学院评审(15%):学院领导对辅导员学期工作进行综合鉴定,分数为各领导评价的平均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依据辅导员考核方式组织落实、监督整个考评工作,将辅导员自评、学生测评、部门考核和学院考核的结果汇总,将考核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

第八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10%)、一等(20%)、二等(60%)、三等(10%)四个等次。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奖、评优、提职晋级、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培养选拔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学期考核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期考核总分基础上加5-10分:

辅导员所带班集体中,获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获奖或团体获奖的。

(三)在维护校园稳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院、集团、省级及其以上表彰的。

第三十六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级,取消辅导员等级奖励:

(一)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沟通不改的。

(三)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六)与学生发生直接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八)在学生发展党员、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无故未按要求及时上交考核材料或在考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2021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